(圖/ Pixabay)

一名已離職的房仲人員(下稱小陳),4年前私下協助友人完成一筆8,000萬元的豪宅買賣交易,並收取2%佣金計160萬元。由於未依法申報該筆所得,遭台北國稅局查核後,補稅並處罰金共計逾23萬元。該案突顯自然人參與高額交易過程中,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義務與潛在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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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指出,小陳於交易當年並未具備合法不動產經紀業身份,其撮合行為屬個人私下仲介,依法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該筆佣金收入未列入隔年綜合所得稅申報,經由金融帳戶金流比對發現後依法補稅。


(圖/ Pixabay)

儘管小陳無法提出成本明細,國稅局仍依《所得稅法》規定,以收入的20%(即32萬元)作為必要費用認列,淨所得為128萬元,依12%稅率補徵所得稅15.36萬元,另按同法第110條規定加處0.5倍罰鍰7.68萬元,合計補稅與裁罰共23.04萬元。

法律界人士指出,個人若從事具商業性質之仲介行為並收取酬勞,即屬所得稅課徵範疇,無論是否具備業者資格,皆應依規定申報。未申報者除需補稅,亦有裁罰風險。


(圖/ Pixabay)

此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非經許可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10萬至30萬元罰鍰,並可禁止其營業。倘若小陳行為構成該條所指違規,亦可能面臨地方主管機關進一步調查與行政處分。

找房趣House91房屋交易平台企劃副總曾啟為表示,稅捐核課的法定期間通常為5年,但若稅捐機關認定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行為,則核課期間可延長至7年。因此,即使是4年前的交易,也仍處於追稅範圍內。他進一步指出,民眾若未經營業登記,卻私下從事居間仲介活動並獲取報酬,除須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亦可能面臨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行政罰責。


(圖/ Pixabay)

曾啟為強調,這類案件日益頻繁,也反映出國稅機關已加強運用大數據及金融資料交叉查核自然人間的高價交易與所得流向。他提醒,即使非專職經紀人,亦須重視所得來源之合法申報,否則恐將面臨補稅、裁罰甚至行政處分的多重風險。

此案也印證,個人執行業務所得與非正式收入來源,將成為未來稅務查核的重點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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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新聞網

(文/ 彭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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