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高雄市政府)
針對民眾黨質疑「高雄亞灣2.0可以,為何京華城案不可以」一事,高雄市副市長林欽榮5月16日強調,兩案在法源依據、土地屬性及公共利益導向上有根本差異,無法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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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亞灣2.0所在區域早於民國91年即公告為都市更新地區,本就依法可享最高1.5倍容積獎勵;後續變更更基於行政院於112年核定的「亞灣5G AIoT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屬國家級重大經建計畫。高市府據此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辦理專案變更,並依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限定容積獎勵不得超過法定容積20%。林欽榮指出,亞灣案所有程序皆依法審議,符合都市計畫公開、公平與公益原則。
(圖/ 中央社)
其次,京華城開發案土地為私人所有,且未被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卻嘗試以民間自提變更方式,準用更新獎勵容積。林欽榮指出,該案涉及「無法源依據自創容積」的作法,監察院2023年已明確糾正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及都發局,認定違反法律授權原則與都市計畫審議程序。
對於這類自創容積獎勵的案例,房市平台House91找房趣企劃室主任曾崇典亦表示,容積獎勵應回歸制度設計初衷,主要用於引導城市整體發展與達成政策目標,若以個案形式、無法源依據地進行擴容,恐不僅影響整體都市發展秩序,更容易被解讀為為財團量身打造的特例,進一步侵蝕公共信任。
(圖/ Unsplash)
第三,兩案在土地屬性及政策定位上更是天差地別。亞灣2.0範圍多為國營事業或公有土地,並無私有移轉情形,且發展方向明確指向AI產業群聚與高科技研發。京華城則為1.6公頃私有商業用地,變更方案未能提出具體公共效益,僅強調開發規模與經濟價值,與亞灣2.0政策導向相距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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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欽榮強調,都市計畫與容積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法治依據與公共利益平衡,不容違法擴權或個案便宜行事。他呼籲中央與地方應共同守住都市規劃的法律底線,以免破壞長期累積的城市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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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新聞網
(文/ 彭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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